
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没有像原《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通篇直接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4.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原《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 关于遗失物招领,原《物权法》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民法典》第318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原《物权法》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说无效,而是说在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这种改变凸显了对债权人的侧重保护。《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7.《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8.《民法典》用“合同编”取代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其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被列为准合同。
9.《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没有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第一次提出了“生活安宁”的概念。10.《民法典》第9条中的绿色原则是新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都有绿色原则的身影。11.《民法典》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不但要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12.《民法典》规定如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之后就不再是一个债权,而是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
13.《民法典》第491条确立了新的合同成立方式。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点说,就是网购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合同了。
14.《民法典》第512条确立了新的交付方式。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5.《民法典》吸收了《环境保护法》的精神,明确“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是两种行为,还增加了两种责任,一是“生态修复责任”,二是“生态赔偿责任”。16.关于高空抛物,《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和强调了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往更多强调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17.《民法典》新增了四种有名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合伙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全新的合同类型,保理合同是综合了至少两类有名合同的混合合同,即债权让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
18.关于试用买卖,原《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未作购买表示的视为购买,《民法典》增加了一类情形,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19.原《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直接视为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707条增加了一个条件,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视为不定期租赁。
20.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前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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